许多人来美后第一事就是申请政治庇护。移民局批准了,就得到政治庇护身份;一旦失败就被告上移民法庭。从此开始漫长的移民法庭案件,每几个月或几年需要上移民法庭面见法官继续案件。有些人可能想通过其他方式申请身份,有些人可能想要尽快结束移民法庭案件,还有些人被告后需要得到数年的时间才有上庭日期,这漫长的上庭时间造成了许多不便。事实上,无论你是因为什么原因而被告上移民法庭,现在的最新案例,可能可以让你免除烦恼,甚至获得身份。 Pereira v. Sessions判决
6月初,最高法院在Pereira v. Sessions案中判决:如果在正式的控告书(Notice to appear)上,没有出现制定非公民的移民法庭案件的时间和地点,并不是根据移民法§1229(a)条例而规定的控告书,因此不会触发停止时间的规则。这个案例也适用于A10的人,既有理由翻案,又可申请十年绿卡。移民法中8 C.F.R. § 1003.14的条例中提到:在案件被转到移民法庭的时候,国土安全局(即告你上移民法庭的人)需要发出有效的文件,包括具体的上庭地点和时间,移民法庭的案件才正式开始。 有缺陷的控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