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以为有A10就可以高枕无忧地留在美国。但是,又有多少人知道A10的身份等于半个递解令。如果想要申请身份,还是需要先翻案。在6月初,最高法院在Pereira v. Sessions案中判决:如果在正式的控告书(Notice to appear)上,没有出现制定非公民的移民法庭案件的时间和地点,并不是根据移民法§1229(a)条例而规定的控告书,因此不会触发停止时间的规则。这个案例也适用于A10的人,既有理由翻案,又可申请十年绿卡。移民法中8 C.F.R. §§ 208.2(b), 1208.2(b)的条例中提到:在申请人获得有效文件和案件转至移民法院的前提下,移民法官才“有权审理”。
控告书
A10卡是指持卡者可以被暂缓递解出境。这种卡通常是政治庇护申请没有成功,但也没有完全失败的情形下,法官批给申请者的。只有移民法官可以给你A10的身份,即withholding of removal(暂缓递解出境),如果申请者证明,由于他们的种族丶宗教丶国籍丶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或政治见解的情况,而且造成他们在本国受到迫害的可能性超过50%,移民法官将有可能批准A10的身份。政治庇护申请者即使申请失败,如果能够得到“暂缓递解出境”的判决,即拿到一张A10卡。该卡持有者可在美国合法打工,但不能申请绿卡,不能申请家属;也不能离开美国。 Pereira v. Sessions判决